發改委大幅縮小必須招投標范圍 刪除商品住宅等項目
6月11日,國家發改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范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自主權。該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作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的配套文件,843號文將原規定的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而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游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被刪除。
刪除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項目
843號文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規定的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選擇發包方式的限制。
具體來看,刪除了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游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此外,刪除了“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的兜底條款,避免這一范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
城建類項目范圍縮減
在保留的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項目中,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與3號令相比也作了較大縮減。
按照3號令的規定,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都在必須招標范圍。
目前,根據843號文的最新規定,這兩類項目縮減為,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其他必須招標的項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需要關注的,按照第16號令,將項目資金來源作為衡量與判斷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屬于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重要因素,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均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