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修改《建筑法》《消防法》等八部法律,除《商標法》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在度川管理研究部看來,本次《建筑法》和《消防法》的修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配合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
《建筑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建筑法》修訂了一項條款(藍字為修改部分):
將第八條修改為: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附原條例: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注:
1:草案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有些委員提出,此項刪除不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和防止拖欠建筑工人工資 。所以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 、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2: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兜底條款 。即:必須按此規定辦,各地不得在此之外,隨意增加辦理施工許可的條件、要求。
3:修改了第八條第二款,將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由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 調整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 ,審批時間大大縮短。
4、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由“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改為“依法應當辦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
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規定 :在城市、鎮 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消防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4月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聯合下發《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
4月1日開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正式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原條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原條例: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注: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2018年9月13日,中央辦公廳正式發文(廳字2018第58號),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涉及消防部隊相關人員編制的劃轉待轉隸后另行核定。





